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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他人的張掖商標注冊權?
作者:張掖耀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1-04-18 08:21:49
在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各式各樣的企業(yè)在全球范圍內都有著廣泛的影響,而眾所周知,著名的商標能夠帶來極大的商業(yè)利益以及市場份額,商標也是有著自身權益的,那么如何使用他人的張掖商標注冊權?
1、商標許可的條件: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后,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名義變更,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應當辦理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變更/提前終止申請。
2、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是注冊商標。商標依法注冊是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合法途徑,只有注冊商標才存在被許可使用的法律必要。而未注冊商標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商標法律保護,不需建立商標的使用許可關系,任何人均可以善意使用而不承擔法律意義的商標侵權責任。
3、商標許可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才可以作為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其他人不能假借注冊人名義或者受注冊人委托,充當商標法律意義上的許可人。
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商標專用權,該商標專用權范圍僅以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范圍,其標的不受法律保護,已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
5、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證號;(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3)許可使用的期限;(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的條款;(6)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上標明被許可人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商標權主體又叫商標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商標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商標權的原始主體是指商標注冊人,繼受主體是指依法通過注冊商標的轉讓或者移轉取得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主體包括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及外國人或外國企業(yè),它們是商標權利的享有者。
商標權主體的范圍
1、商標權的原始主體
根據1993年修改的我國《商標法》第4條、第9條和1993年第二次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有以下兩類:第一,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條件的外國人和外國企業(yè)。鑒于上述規(guī)定對我國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要求過于苛刻,禁止我國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且不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國《商標法》對關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規(guī)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核準注冊后,該商標注冊申請人就成為了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商標權的原始主體。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的同一商標被核準注冊后,該商標注冊申請人就成為了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商標權的共有原始主體。
我國《商標法》第17條規(guī)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币簿褪钦f,作為商標權主體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有與商標有關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有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中國人或者中國企業(yè)的商標注冊事宜。如果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簽訂與商標有關的協議,也沒有共同參加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也不辦理中國人或者中國企業(yè)的商標注冊事宜,那么,該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就不能成為我國商標權的主體。
應當說明的是,這里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
2、商標權的繼受主體
商標權的原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其注冊商標。作為商標權原始主體的自然人死亡后,該注冊商標可以依法移轉給其繼承人;作為商標權原始主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該注冊商標可以依法移轉給有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注冊商標的轉讓或者移轉取得商標權后,就成為該商標權的繼受主體。
商標法上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注冊商標申請,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作為申請日?!渡虡朔ā返?4條和第25條規(guī)定了兩種優(yōu)先權。商標法上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注冊商標申請,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作為申請日。《商標法》第24條和第25條規(guī)定了兩種優(yōu)先權。
第一種優(yōu)先權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國首次申請商標注冊行為而產生的優(yōu)先權。《商標法》第24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根據該規(guī)定,凡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兩個國際條約締約國的國民(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或者在締約國有營業(yè)場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以及與我國簽訂條約互相承認優(yōu)先權的國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標申請時享有優(yōu)先權。
比如,《巴黎公約》成員國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本國提出了一項商標注冊申請,后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并聲明要求獲得優(yōu)先權。那么由于其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甲可以依法享有優(yōu)先權,其在中國的申請日應為2012年5月1日。第二種優(yōu)先權是基于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商標的行為獲得優(yōu)先權。
《商標法》第25條規(guī)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北热纭栋屠韫s》成員國公民甲丁?2012年5月1曰向在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了其生產的商品,并在該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標。后甲又丁2012年10月31日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并聲明要求獲得優(yōu)先權。那么由于該商標是在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優(yōu)先權,其在中國的申請日應為2012年5月1日。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提交法律規(guī)定的文件才能夠實際享有優(yōu)先權。
基于在特定的外國首次申請商標注冊行為而產生的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二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谠谥袊鬓k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商標行為獲得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1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涉及游戲名稱的商標侵權問題,應從商標侵權認定的一般規(guī)則出發(fā),結合游戲行業(yè)的特點,綜合考量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是否導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辯事由等問題。本文重點分析游戲名稱的“商標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兩個關鍵問題。
問題一: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
實踐中,認定商標侵權以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按照《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使用應當是“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權人如認為他人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其必須證明他人的行為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即他人對于商標權人的商標標識的使用應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該前提條件的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權。
判斷游戲名稱是否侵犯商標權,同樣應當首先考慮該名稱是否發(fā)揮區(qū)分來源的作用,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一般情況下,游戲名稱突出使用,具有區(qū)分游戲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兩種例外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未突出作為游戲名稱使用,難以發(fā)揮識別作用。比較典型的是游戲名稱僅僅出現在游戲介紹的文字中,或者相關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戲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稱、故事場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標案中,原告主張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冊商標的權利,但被告是將相關文字用于描述游戲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為相關角色、道具等的名稱,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觀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上述文字與被告之間形成特定的對應關系,不屬于商標性使用。
第二種情況是雖然突出作為游戲名稱使用,但僅屬于描述性使用。即對相關詞匯的使用是基于該文字本身含義,用以描述服務的內容特點等,并非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來指代“按骰子點數走棋的模擬現實經商之道的游戲”,并且相關公眾對此已經熟知。當被告使用“大富翁”時,相關公眾并不會將其作為商標識別。類似的情況還有“三代”“?;省薄巴诳印钡劝福喝螒?、保皇游戲、挖坑游戲等作為特定撲克游戲的通用名稱,已被社會公眾普遍知悉和接受,相關公眾在看到這些詞匯時,不能將其作為商標識別,被告使用相關游戲名稱不構成商標性使用。
問題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斷商標侵權以“混淆可能性”為核心,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商標相同或近似這兩個問題是主要的判斷因素。除此之外,注冊商標本身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被控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權游戲與注冊商標核定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游戲涉及的商標注冊類別主要是第9類“計算機游戲軟件”等商品和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載客戶端在電腦上操作的“客戶端游戲”,比如2001年以來《石器時代》《仙境傳說》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瀏覽器的網絡發(fā)展而成的在線多人互動游戲,即“Web游戲”,比如2007年以來的《傲視天地》《神仙道》等。而當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傳奇》《爐石傳說》等,與前述兩類商品或服務均存在緊密聯系。當前涉及游戲名稱商標侵權的糾紛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張侵權方的商標同時注冊在這兩個類別,相對較為容易判斷。比如在“穿越火線”一案中,原告獨家享有第9類、第41類穿越火線注冊商標使用權。但如果主張權利一方與被控侵權方在兩個類別各自享有商標權,則問題變得復雜,需要綜合其他因素,結合相關行為正當性等進行判斷。
第二,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斷。相同或近似主要是從游戲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整體字音、字形以及含義上進行區(qū)分。游戲名稱商標侵權案例中,比較常見的是核心文字相同,從含義上導致混淆。比如,在“口袋夢幻”一案中,原告注冊商標為夢幻西游,由于該商標用于涉及《西游記》題材網絡在線游戲服務,故“夢幻”一詞是判斷商標是否相同、近似的重點。涉案游戲《口袋夢幻》名稱中包含了“夢幻”一詞,亦用于涉及《西游記》題材網絡在線游戲服務,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游戲來自同一市場主體,或存在經營上、組織上或法律上的關聯。
第三,注冊商標本身知名度與顯著度。注冊商標經權利人大量使用、相關公眾基于對該注冊商標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為時更容易聯想到在先商標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戲名稱的商標侵權案件多為這一情形,在“穿越火線”一案中,原告游戲《穿越火線》推出市場較長時間并獲得較高市場認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線2”容易使人聯想到原告經營的游戲。
第四,惡意因素。商標侵權判定并不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要件,但是被控侵權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冊商標知名度等意圖的,無疑會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線”一案中,原告經營網絡游戲《穿越火線》數年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戲原名為《反恐殺手3——敢死隊》,運營數月后改名為《穿越火線2(反恐精英版)》,且沒有其他更為該名的合理理由。顯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線》商譽的主觀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線2”,很容易使人誤認為是《穿越火線》的升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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