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胆丝袜人妻无码系列q_91av不卡视频高清_成人免费体验区试看120秒_97 无码 国产精品

17732605906

聯(lián)系我們 CONTACT US

  • 張掖耀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聯(lián)系人:王經理
  • 電話: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聞中心

您的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張掖個人商標轉讓有哪些技巧?

張掖個人商標轉讓有哪些技巧?

作者:張掖耀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1-11 08:45:22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正在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消費者對馳名商標普遍缺乏了解。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在商標糾紛中,高于一般商標的保護力度,但并不代表商品的質量好美譽度高。

1984年3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國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原中國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chuàng)造了世界專利歷史的新紀錄。中國專利法保護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創(chuàng)新成果。在大多數(shù)國家,專利法僅保護發(fā)明,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單獨立法。我國將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規(guī)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稱為專利,是我國專利法立法體制特色之一。

專利法制定后經歷了兩次修改。1992年9月,為更好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為了順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準備工作。2008年1月,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2008年12月27日,我國《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下稱2008年《專利法》)。修訂后的《專利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與前面兩次修訂相比,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fā)展需要的體現(xiàn),而這突出地表現(xiàn)為提升專利法在促進我國自主創(chuàng)新、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但其總體風格是基于總結我國專利法制工作經驗,出于中國自身發(fā)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并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促進專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國更好地發(fā)揮。從具體的修訂內容看,此次修訂特別重視提升專利法對我國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基礎之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秾@ā沸拚竿ㄟ^后,輿論普遍認為,鼓勵創(chuàng)新能力提高和加強對專利權保護,是這次《專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貫穿于專利法的始終。因此,這也可以視為《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的主要特點。

常見服飾貿易公司經營范圍:

1、服裝鞋帽、家用電器、家具、紡織品、日用品、塑料制品、水產品、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兼零售;紡織品、服裝設計和生產;自營或代理以上各類商品的進出口業(yè)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從事服裝、飾品及相關配件、皮革制品、鐘表、眼鏡(角膜接觸鏡除外)、箱包、文具、鞋帽襪、電子產品、香水、護膚品、化妝品的零售、批發(fā)、傭金代理(拍賣除外),上述商品的進出口以及相關的配套業(yè)務(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申請);提供市場與品牌咨詢、營銷管理及投資等相關咨詢服務?!疽婪毥浥鷾实捻椖?,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服裝設計、銷售;道路貨物運輸(須取得許可或批準后方可經營);電子商務;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yè)務;服飾、皮革、針紡織品、紡織原料、面料及輔料、鞋帽、家居用品、紡織品、家具、日用百貨、飾品、禮品、工藝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4、服裝生產加工、批發(fā)、零售;日用品百貨,建筑、裝飾材料、五金交電,文化用品,健身器材,辦公用品,電子產品、器材銷售。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7)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12)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版權所有:張掖耀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網站地圖  技術支持QQ/微信:1766534168